为了保障《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大连市政府法制办与大连市城建局日前举办《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培训班,完成了对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环卫行业216名执法人员的培训。培训过程中,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就《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执法和实际操作的注意事项以及减少诉讼风险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讲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其第五十三条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在具体工作中,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执法,故意损坏当事人财物,以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将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悉,有关《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正在制定完善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