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 意见 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0日 印发(共印1000份)
大连市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
采购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政府采购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指导意见》(辽财采[2009]406号)等有关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策
各级财政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扩内需、保就业”战略部署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各级财政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落实,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为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组织保障。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县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45号)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中小企业商品采购目录库,在全市形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协调机制,努力构建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商品的服务环境。
为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方式组织我市中小企业商品和服务推介活动,增加采购单位对我市中小企业及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了解和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提高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构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各级财政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信息和我市中小企业商品目录,在大连市中小企业网上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网络窗口,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其提供商品、服务的宣传,增进采购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我市中小企业的了解和支持。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服务措施,及时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适时与各级财政采购网相链接,建立中小企业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绿色通道”,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三、明确中小企业商品优先采购原则,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各相关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项目评审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商品和服务的原则要求。设定以下优先采购原则:
一是实行中小企业优先,对于供应商生产经营规模和类型方面,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二是设定中小企业商品或服务价格优惠政策,对直接制造产品的生产性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报价)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对价格部分给予相应评标(评审)分值5%?10%幅度不等的加分。
三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和省评定的“专、精、特、新”产品和认定为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四是鼓励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拥有省市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名牌的产品。
五是支持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生产基地设在“特色园区”和省沿海经济带园区的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确保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对采购单位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商品与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中小企业商品和服务的,要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各级财政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商品、服务采购信息反馈制度,采购单位要及时反馈中小企业商品和服务的使用情况,促进中小企业提高商品、服务的质量。同时,也要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记录制度,实行信用管理,对不按合同及时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限期纠正,否则不予支持合同价款。
通过实施上述优先采购政策,稳步提高中小企业提供商品、服务在政府采购规模中的比重,引导、支持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