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民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4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中小企业。
第三条 所称民营中小企业,是指民营经济中的中小型企业。
所称中小企业,按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所称民营经济,按原辽宁省乡镇企业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的通知》(辽乡企字〔2002〕20号)执行。
第四条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民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包括:创业成长型、创新成长型、就业成长型、效益成长型、外向成长型、环保成长型、节能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后)。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民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对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获得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市政府有关政策支持。
第六条 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从二零零六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称号有效期两年。
第七条 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认定工作程序是,企业自愿申报,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局统一组织,会同当地统计、财政、劳动、科技、环保、外经贸等相关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打分,经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统计、财政、劳动、科技、环保、外经贸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审查、排序,提出推荐名单,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领导小组决定。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相应的认定标准,一个企业可以申报一个或多个类型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
第十条 企业在认定年度及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有偷漏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虚报、瞒报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当期及一下期申报资格,已获得称号的企业撤消其称号,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消其称号,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认定创业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标准
一、定义
创业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是指通过自筹资金,使用自有技术自主创业,已完成初创期并向稳定成长期过渡的民营中小企业。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年营业收入500万元-3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超过25%,成立3-5年的民营中小企业。
三、认定依据
认定指标:销售收入增长率
计算公式:销售收入增长率=(上年度销售收入-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前一年度销售收入*100%
四、认定办法
按前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之和高低排序,取前100名。
认定创新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标准
一、定义
创新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是指使用专有技术、专利或其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有品牌和商标,生产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民营中小企业。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年营业收入500万元-1亿元,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高新技术民营中小企业。
三、认定依据
(一)认定指标
1、 科技成果获奖数加权总和
企业在前两年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技成果奖数量分别赋予10、3、1的权重求和计算公式:得分=国家级科技成果数*10+省(部)级科技成果数*3+市级科技成果数*1
2、科技开发费投入强度
计算公式:科技开发费投入强度=上两年科技开发费 /上两年营业收入
(二)否决指标
侵权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四、认定办法
(一)以科技成果获奖数加权总和为主要指标排序,科技成果获奖数加权总和相同时,以科技开发费投入强度高低排序。
(二) 企业有侵权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一票否决。
认定就业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标准
一、定义
就业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是指两年内大量安置下列人员稳定就业的民营中小企业:
(一)失业人员;
(二)第一次就业人员;
(三)军队转业干部或退役士兵。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员工人数在30人-500人,营业期限满1年民营企业。
三、认定依据
(一)认定指标: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含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率
计算公式: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含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率=企业在前两年招用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数(含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上年期末企业人数*100%
(二)否决指标:员工离职率计算公式:员工离职率=上年度员工离职人数/上年期末企业人数
四、认定办法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含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率按高低排序,取前100名。
(二)员工离职率高于10%予以否决。
认定效益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标准
一、定义
效益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总资产500万元-1亿元,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营业期限满一年的民营中小企业。
三、认定依据
认定指标:净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净资产收益率=上年企业实现利润/上年企业净资产*100%
四、认定办法
按照净资产收益率高低排序。
认定外向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标准
一、定义
外向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是指产品以供应国际市场为主,出口额连续快速增长的民营中小企业。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年营业收入500万元-5000万元,产品70%以上供应国际市场,连续两年出口增长率超过20%的民营中小工业企业。
三、认定依据
认定指标:出口增长率
计算公式:出口增长率=企业上年出口创汇额/前一年出口创汇额*100%
四、认定办法
按两年增长率之和高低排序,取前100名。
认定环保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标准
一、定义
环保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是指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突出贡献,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民营中小工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中小工业企业。
三、认定依据
(一)认定指标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验收合格。
3、有专管或兼管的环保机构,有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
4、有满足企业环境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如环保岗位责任制、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行为报告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等。
5、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
6、每个排放口主控污染因子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
7、没有群众有效投诉,没有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8、无突发环境事件,有应急预案,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措施。
9、环保产品企业生产环保产品,社会应用效果好。
10、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环保工作投入比例大。
(二)否决指标
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四、认定办法
(一)每项认定指标得分为10分,按各项汇总得分排序。
(二)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一票否决。
认定节能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标准
一、定义
节能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重点耗能行业(目录附后)的企业中,能耗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或生产节能产品、提供节能服务成绩突出的民营中小企业。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列入重点耗能行业目录的民营中小工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生产节能产品的民营工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民营节能服务业企业。
三、认定依据
(一)认定指标
1、重点耗能行业的企业考核: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总产值
2、生产节能产品企业考核:所生产的节能产品节能率
3、提供节能服务企业考核:所提供节能服务成效
(二)否决指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四、认定办法
(一) 重点耗能行业的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应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以前两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之和排序。
(二) 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生产节能产品节能率在10%以上,按节能率排序。
(三) 提供节能服务企业,提供节能服务成绩突出,至少有一个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成功案例。
(四)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行为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