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企〔2006〕327号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我省软件产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省软件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引导性、示范性的原则,重点围绕我省软件产业“十一五”规划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软件产业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建设软件强省为目标,充分发挥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鼓励软件企业自主创新,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鼓励软件企业自主创新,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重点支持软件企业开发与传统产业改造和提升相关的嵌入式软件、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平台软件、面向下一代互联网和第三代移动通信的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面向现代物流业的应用软件、面向数字娱乐产业软件产品等方面;
(二)我省确定的重大软件产业化项目、优秀软件项目、重点工程及重大活动;
(三)鼓励培养实用型软件人才。对建立实用型软件人才培养体系和软件人才实践基地有示范作用的学院和企业予以补助;
(四)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软件企业取得的商业银行贷款的给予贴息;
(五)鼓励软件进行CMM(软件能力成熟模型)体系认证,对通过CMM(Ⅰ)评估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软件企业培训等相关工作予以补助;
(六)推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助、贴息的方式对我省软件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其中: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我省软件产业重大工程及重点产品、软件自主创新及其产业化、软件人才的培养以及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等方面的支持;贴息方式主要用于软件企业已经取得的商业银行贷款的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对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鼓励各市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信息产业厅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
3.申请研发费用补助的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了研发费用。
(二)需提供的资料
1.立项申请;
2.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其中:贴息项目应同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3.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项目的受理
项目受理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市及市以下项目同时报送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初审后,共同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省本级项目同时报送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
(四)项目的评审论证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规定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上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对列入计划的拨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于2002年12月23日联合下发的《辽宁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2〕57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