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劳计司函字[1994]3号?
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大连外字[199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职工(包括中方职工、外方及港、澳、台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一致。 二、 劳动合同签证机关只对中文本的劳动合同签证。 三、 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以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中文本劳动合同为准。?
颁布日期:1994-1-28 执行日期:1994-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