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农村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21号)和《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是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等在县、乡、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医疗卫生机构组成,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划好、利用好农村卫生资源,完善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
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以公有制为主体。建立和完善农村公立卫生机构是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深化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形成布局合理、精干高效、功能完善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公立卫生机构良性发展。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政府举办的区市县级卫生机构既是农村医疗、预防和保健的服务中心,也是业务指导和培训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急救等服务以及对基层卫生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等职责。区市县级卫生机构内部的各项改革按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原则进行,但要突出其面向农村基层的功能和服务特点。区市县级政府要支持并发挥区市县级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
四、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地区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服务;受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区市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服务人口10?20万。
地区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地区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中心卫生院的功能外,服务人口20万以上。
要增强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五、区市县级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按照一乡一院政府举办的原则,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全市设7个地区中心卫生院、22个中心卫生院和60个一般卫生院。在邻近城镇、医疗资源较集中的区域,乡镇卫生院要逐步缩小医疗服务规模,扩大和增强预防保健服务等公共卫生职能。
对于应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严禁出售和私人承包。已经出售和私人承包的,在2007年底以前由区市县政府收回,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六、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在2007年底,完成上划至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按照调整后的乡镇行政区划,每个乡镇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要设编定岗。乡镇卫生院的防保部分,按服务人口5000:1设编。乡镇卫生院的医疗部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至少设20个编制,并按服务人口2000:1设编。
七、规范乡镇卫生院改制。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转为其它医疗机构或转作它用。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范资产评估和运作程序,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要根据省、市农村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要求,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改制后的机构名称、服务内容和项目进行重新核准,变更登记,并根据经营性质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八、要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和任用管理,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和扩大院长的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要定期对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管理水平,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考核、监督。
九、乡镇卫生院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结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十、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积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形成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结合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进一步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扩大单位分配自主权,根据按岗、按任务、按业绩定酬的原则,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挂钩。
十一、加强村卫生机构建设。村卫生所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
要按照一村一所的原则设立村卫生所。可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所。村卫生所要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村卫生所按规定免除工商、税务等费用,村委会对集体办的村卫生所应给予投入。
十二、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鼓励区市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加强技术、业务的合作和互补。鼓励城市医疗机构和区市县级医疗机构联办或承办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联办或承办村卫生所,鼓励城市和区市县级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和村、乡级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开展服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支持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也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十三、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村卫生所的服务行为,加强服务质量控制。
十四、加强农村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全行业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建立并完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考核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十五、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合理安排农村卫生经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增加农村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区市县政府要逐步建立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依据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保证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正常运转。
各级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要贯彻落实《大连市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大财社[2005]120号)。从2007年起,通过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对从事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医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人口的数量、服务质量,不低于1元/年?人的标准予以核定,纳入区市县级财政预算;
市财政承担全市计划免疫疫苗和运输经费,区市县级财政承担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经费(市属及以上医院部分疫苗首针接种费市财政承担);
市财政根据市农村卫生人才培训计划,安排农村卫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区市县级财政也要根据市农村卫生人才培训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卫生人才培训长效机制,确保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十六、逐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从2007年起,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80元以上,其中:市本级财政补助年人均50元,区市县级财政补助年人均15元以上,乡镇级财政补助年人均5元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参合农民年人均缴费20元以上,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参合农民年人均缴费10元以上,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县财政全额补助。
十七、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改革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积极协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农村卫生机构改革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推进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村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