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使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认真贯彻2005年全国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推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在认真总结已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必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普及、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明确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一)工作目标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至2006年下半年,各区市县动员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实现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工作原则
各区市县要坚持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互助共济的原则,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真正让农民受益。
三、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为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调动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起,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55元以上(含55元),其中市财政补助年人均30元,区市县财政补助年人均10元以上(含10元),乡镇财政补助年人均5元,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以上(含1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孕产妇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市县财政全额补助。
四、合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各区市县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筹资情况,选择适宜的合作医疗补偿办法。合作医疗基金可全部用于大额医疗费用的统筹补助,也可兼顾小额费用的补助。已建立个人或家庭帐户的,要逐步减少帐户金额或予以取消,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能力。
各区市县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和医药费用报销封顶线以及分段报销比例,逐步取消二次报销。建议乡、县及县以上定点机构起付线分别在100、300、500元左右为宜。建议在乡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按1000元以下、1000?3000元、3000元以上3段划分为宜,在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按1000元以下、1000?5000元、5000元以上3段划分为宜。建议各区市县封顶线1?1.5万元为宜,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补助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参合农民。合作医疗基金的给付率应控制在90%为宜,避免基金沉淀偏大。各区市县可通过调整补偿比例等方式,鼓励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以降低诊疗成本。
建议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由区市县每年按3%左右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区市县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50%左右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由区市县管理。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其区市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可由定点机构垫付报销,要做到出院即报、方便就近、出据清单、项目清楚,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区市县内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可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试行)》执行,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及农民的意愿适当扩大范围,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自行制定。区市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应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诊疗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发生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再按规定的报销方式进行给付。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可选择相邻区市县的乡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比照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区市县域边界乡镇参合农民提供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严格监督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转发省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大财社〔2005〕50号),将所筹资金全部存入区市县财政社保专户,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切实做到机构经办,财政监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合作医疗筹资中的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民自愿承诺的基础上组织收缴。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区市县财政社保专户;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对各地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和各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拨付条件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文件,通过市财政社保补助资金专户划拨到各区市县财政社保补助专户。从2007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周期与公历年度一致,各区市县要统筹做好2006年和2007年的资金收缴和补助工作。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拥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各区市县要把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六、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衔接工作
各区市县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研究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低生活保障户农民,在新的救助办法出台前,仍然执行现行的大病救助政策。要加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农民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各区市县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要针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的实际,给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更多的政策优惠,使全市贫困农民参合率达到100%。同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广泛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七、加强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建设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展改革、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区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区市县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名称可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所需人员编制在政府编制内调剂解决,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八、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建设与管理
各区市县要结合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建设。区市县医院要成为本地区的医疗、急救和业务指导中心,使较疑难的患者在区市县医院可获得明确诊断与有效治疗;加强地区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建设,使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本辖区内可获得良好的治疗服务;村卫生室要为农民就医提供更加便捷条件。为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各区市县要严格按中央、省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于2006年内将其上划至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依据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全额安排预防保健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以及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必要经费,并根据经济增长情况适当增加。
各区市县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辽卫字〔2004〕23号)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认真做好各项预防保健工作,千方百计地节约合作医疗费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九、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全省将统一开发符合卫生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要求的信息管理软件,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各区市县要采取统筹的方式,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求建立即时局域网,实现网上审核报销与基金管理。市级将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与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各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即时链接。
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从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就诊程序和报销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区市县在制定合作医疗方案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定期征求农民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
十一、加强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尽快解决基层经办人员数量不足、流动性大等问题,定期组织对各级各类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班,帮助各级各类经办人员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和做法,掌握工作程序和管理技巧,逐步建立起专业的管理队伍,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要充分发挥专家技术咨询组的作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专家深入农村基层开展调研指导工作,帮助基层科学设计工作方案,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十二、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与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相结合,逐步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药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网的作用,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见》(辽食药监市发〔2005〕36号)要求,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诊所药品质量的管理,改善农民就医和用药环境,确保参合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