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4]1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财政局、农委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35号)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力争至2005年6月底,南三区和开发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要达到农业人口的95%以上;长海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要达到农业人口的90%;北三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要分别达到20万人以上。2006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和引导,增强农民的统筹意识。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保农民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市、县、乡财政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区市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地运行,又使参保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稳步推进,扩大覆盖。各区市县要根据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总体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计划并稳步推进,不断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面,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区市县为单位进行统筹的办法。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的办法,逐步向区市县统筹过渡。
(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计划、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区市县成立由政府领导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市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最低筹资标准年人均不低于35元。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县财政全额补助。
(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确定,集体出资部分不得举债、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各级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补助不低于25元,其中市财政补助10元,区市县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最低补助10元,乡(镇)级财政补助5元。
四、补助办法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与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筹资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报销基本药品,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剩余。
五、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多的银行作为基金代理银行。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一)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在农民自愿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年终组织收缴,按随缴随存原则及时存入所在区市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乡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在农民个人缴费进入财政专户后15日内,按标准拨入财政专户;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市县财政和卫生部门申请,对各区市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县乡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入区市县财政专户。各有关部门不得弄虚作假,对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查处。
(二)资金支付。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区市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亦可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农民经批准到区市县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垫付费用的报销方式,应本着简化手续、方便农民的原则,及时审核,及时兑现,不得拖欠,具体办法由区市县自行制定,并报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资金监管。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监察、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投诉电话,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
六、医疗救助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低保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住院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适当救助。其他人员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对其合作医疗最高封顶线以上部分费用予以适当救助。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医疗费用救助基金,由各区市县自行筹措,市财政局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评议、公示,有关部门审核、发放的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制定。
国家抚恤和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军烈属、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医疗补助金要足额拨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确保其医疗待遇不降低;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七、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原则上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八、实施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贯彻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要切实加强县、乡、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改善公共卫生环境与条件,预防、控制和减少疾病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基本医疗实际需要,调整乡(镇)医疗布局,强化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建设,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确保农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要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分配制度,形成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要不断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医疗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向农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增加健康投资的意识。要通过宣传,使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计划部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争取省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指导基层财政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农业部门要指导基层政府和乡(镇)农经部门协助开展农民筹资工作;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政府和基层民政部门解决好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缴费问题;审计部门要指导基层审计部门做好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的政策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四)关于几项具体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各区市县要按照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有关配套政策。
2.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应在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立即启动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监督检查。2004年12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市县的工作进行督导,随时掌握各地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4.总结经验,逐步完善。2005年3月,各地区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召开合作医疗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