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促进海洋渔业发展,加快推进现代渔业和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步伐,近日,大连市出台海洋与渔业发展财政政策,本着“量力而出、重点扶持”的原则,每年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择优扶持一定数量的渔业项目。管理办法办法对渔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范围、条件及补助标准都具体做了严格要求。
(一)国家规定的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转业项目。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3]116号)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捕捞渔民转产减船工作的通知》(大海渔计字[2002]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省认定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扶持条件:被国家、省以正式文件批复的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国家级原良种场当年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省级原良种场当年完成新建或扩建且投入在400万元以上。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建设及投入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以奖代补,其中国家级原良种场60-80万元,省级原良种40-60万元。
(三)水产原良种保护、选育、试验及推广项目。扶持条件:水产原良种保护、选育、试验项目成果显著,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水产优良品种推广项目获得农民认可,在一定地区推广面不低于30%。补助标准:按《大连市扶持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暂行办法》(大财农字[2002]69号)执行。
(四)以国家确定的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项目为基础,建设集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技术推广、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信息与市场“五位一体”渔业支撑体系项目(以下简称“五位一体”项目)。扶持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标规定和检验标准,当年新建、扩建的“五位一体”项目及为完善其检验检测功能而当年投入的较为先进的检验检测设备。补助标准:新建或扩建的“五位一体”项目根据其建设和投入情况给予50-100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对检验检测设备投入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五)生态高效节能健康养殖示范项目。扶持条件:
1、符合我市渔业发展规划;
2、持有《海域证》和《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合法从事生产,养殖水体5000立方米以上或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并按照标准化生产的;
3、采用养殖水质调控技术、生态养殖技术、高效立体养殖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改良型养殖模式等,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
4、生产废水排放达标,水质检测合格率100%,产品检测合格率99%以上;已取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明;
5、工厂化养殖项目已配备节能减排设施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补助标准:按当年投入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贴息。
(六)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建扩建项目。扶持条件:
1、符合渔业产业发展规划;
2、能够促进产品升级和打造省市名牌;
3、当年新建的,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当年扩建的,扩建后企业总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
4、加工的水产品原料70%以上来源我市渔民;与渔民签订三年以上书面收购合同并带动渔民300户以上;安排我市农民及下岗职工100人以上。
补助标准:按当年投入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贴息。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渔港、渔业加工区的渔业加工项目
(七)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条件:必须是按照市政府关于海洋渔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抢险救助、预警、预报、信息传递、指挥功能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建设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八)小型渔港建设和维修项目。扶持条件:须符合大连市重点渔港改造建设总体布局规划要求,当年建设当年完工,验收合格。其中:维修渔港投资在30万元以上。补助标准:维修渔港按投资额30%-40%给予以奖代补;新建、扩建渔港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贴息。
(九)海洋水生生物资源放流、人工渔礁建造等海洋渔业资源修复项目。扶持条件:海洋水生生物资源放流品种、数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购买苗种实行招投标,放流须经渔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现场监督。人工渔礁建造项目必须是在渔民较为集中的渔区并纳入国家、省人工渔礁建设十年规划,当年按规划要求完成造礁任务,安排转产转业渔民50人以上。补助标准:海洋水生生物资源放流项目,根据放流实际情况和效果,按放流实际投入额给予40%-60%的补助。人工渔礁建造项目,视实际情况和效果给予适当以奖代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