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行政规章;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拟定全市城镇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境内人员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进入我市就业工作。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有关职业技能方面的规则、措施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则和评估认定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规则;指导监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政策。
(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企业职工的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工作。
(八)拟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十)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