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透露,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将更加严格。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不能“挂羊头卖狗肉”
也许消费者注意到,有些食品中,像“麻辣牛肉片”、“香菇肉”、“海鲜干贝”、“羊肉串”等,无一不在名称后面用括号极隐蔽地标注着“豆制品”或“大豆植物蛋白肉”的字样。这样不符合该食品真实属性的标注从9月1日起将被禁止。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要“实话实说”
有些食品对一些病人是不适用的。如含糖的食品对糖尿病人,但在标识上却偏偏不说。转基因的食品尽管对人体有无危害还没有确切的结论,却不按国家规定给予标注。这些行为将给予规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不能“胡吹乱捧”
明明是“食字号”的食品,其包装上的标识却大力介绍其药用功能;还有的食品在标识上大肆吹嘘“消滞开胃、生津止渴”、“化痰止咳、清热润肺”等,从今年9月1日起,这种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食品标识,均属于违规行为。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将“严罚重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