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22 [来源]市地税局 大连市财政局 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财法[2006]20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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